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5执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晖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中心广场龙腾国际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675127675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晖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陕1025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3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进行信用惩戒。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其位于镇安县××街××楼××房屋已被本院变现处置,其暂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养老金月收入1000余元维持生活。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受偿债权20万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随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随时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