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5执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晖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中心广场龙腾国际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675127675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晖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陕1025诉前调书127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其在限期内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其暂无银行存款、金融资金、车辆、证券及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对其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镇安县天坤世纪豪城B区4-1-701室有一套140.1㎡单元房屋【(陕20**)镇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528】,已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查封三年,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镇安县××社区××组××室单元房屋一套,该房屋早卖与***(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已办理过户。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均逾期未履行,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发布限制消费令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受偿债权40万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随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随时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