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3311号
原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附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星泰碳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龙海路南5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登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鲁86号302号楼2305室,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律师,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女,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星泰碳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66元、公告费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