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3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85031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牟平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五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MA3Q69M461。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牟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