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办事处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13民初2118号
原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附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办事处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办事处西村。
法定代表人:徐德志,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办事处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5000000元,并支付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利息930208.3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21年8月1日至判决之日止,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2年9月20日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本工程所有费用由原告垫付。项目完成后,根据《莱山街道西村安置房工程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烟[诚信]谈判2012-012)和《成交通知书》,7#楼和8#楼建筑面积分别为4352.35㎡、3419.45㎡,合计7771.8㎡,原告分得5415㎡,被告分得2356.8㎡。因被告分得面积不能满足村民安置房需求,特另行购买原告分得的7#楼标准层建筑面积1596.5㎡,并约定了对原告的偿还办法:(1)实物偿还:可用该楼附近同标准的相同建筑面积住宅楼抵顶。(2)货币偿还:可按还款当时市场售价折合人民币支付。(3)偿还时间:本合同签定五年内。逾期双方另行协商。达成新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可向烟台市莱山区法院诉讼。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确定偿还办法均未果。为此原告于2018年10月27日致函被告催要(EMS单号1004165933631),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以工作联系函方式告知原告:经村两委与村民代表的同意,对1596.5平方米的楼房折价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偿还原告。对此,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告寄发了经公证的“催要工程款联系函”(《公证书(2020)鲁烟台鲁东证字第270号》),要被告于2020年10月17日之内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予回复。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办事处西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2024年10月25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56元,原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办事处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5日前迳付原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