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民初7663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市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玉珂,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刘庆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毅,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烟台市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766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烟台市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华乐家园18#住宅楼东单元201号、401号、502号、702号、902号、1002号的房屋。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鲁06民终45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18)鲁0602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2021年4月7日,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申请人烟台市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积 星
人民陪审员 郝 建 平
人民陪审员 黄 春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曲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