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宝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26民初5228号 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左各庄镇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宝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宝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7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907元,由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