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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711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2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