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983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