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7293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林,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和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和谐村。
法定代表人:丁成伟,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系该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枫,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外环南侧、天冶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安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奎,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和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滕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