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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某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4616号 原告:中联重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 本院在审理中联重科某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某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