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元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1861号 原告: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54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余松一支路6号10幢3单元4-2,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0********。 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苴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广元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元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