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郑辰。
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晏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宣州区水东镇人民政府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