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7352号
原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现住广州市番禹区。
负责人:龙中胜,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海兵,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公司业务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袁烈,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陕西山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山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陕西山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景 振 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 佩 珍
打印:相丽华 校对:魏张红 2019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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