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10931号
原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3元,减半收取计44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