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8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仇立芹,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立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78628元,未明确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仇立芹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制裁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仇立芹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仇立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