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91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德州经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李涛,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鲁149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执行人***、李涛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