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8执1296号
申请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167497338T。
法定代表人:苏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日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337117587。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日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428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东刚
审判员 李远锋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