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洋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11民初5094号之二
原告:嘉兴市南洋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经济开发区纵二路西侧(嘉兴市南洋箱包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60562009W。
法定代表人:李有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一奇,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琦君,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167497338T。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洋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兴市南洋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协商解决该纠纷,现撤回对被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洋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84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洋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君璐
书 记 员  徐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