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91民初9098号
原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睿曼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睿曼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