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某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926民初3026号 原告:哈尔滨某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某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某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哈尔滨某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