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睿曼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3510号
原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6005724。
法定代表人:邓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单位员工。
被告:安徽睿曼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A区2栋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MXJMW4Y。
法定代表人:应浙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睿曼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