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617号
原告: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612T。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6005724。
法定代表人:邓喜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