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东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石门坎102号,现经营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26号华东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晋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丰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热港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杭永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华东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安丰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64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东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已约定了管辖,明确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诉争的是合同欠款纠纷,不应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丰源公司主张华东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双方签订了《江苏地下水监测井劳务施工合同》,其按约施工,华东公司尚有工程款未予支付,故诉请华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提供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根据丰源公司的诉请及提供的证据,双方之间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前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海安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即便双方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也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综上,华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久斌
审判员 周祖俊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