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申7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安丰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热港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杭永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镇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根,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镇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海安市水利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长江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顾维斌,海安市水利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思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常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海安丰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安市水利局、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服务招投标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终6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海安丰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安丰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安丰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建功
审 判 员 赵 黎
审 判 员 臧 静
法官助理 杨 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