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普乾文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0422执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黔0422民初4565号法律文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3619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2701元、保全费1879元、执行费4154.29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名下的财产及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对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名下查封、冻结的财产及银行账户予以解除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名下财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