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04民初1041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皮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