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423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某某(该公司副经理),住宁夏隆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负责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德县人民法院(2022)宁0423诉前调确3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2542.47元,缴纳执行费18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0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423执8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