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凡宫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云浮市凡宫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01执1866号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凡宫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田心村委路口尚品石材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29AG0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499666。 被执行人: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社区三块田村大海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F6D2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凡宫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95809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98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19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将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0年9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499982.06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10日,本院向六盘水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12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六盘水凉都宫支行的存款499982.06元,其中11981元用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剩余款项488001.06元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尚未执行到位款项470094.94元。 2020年12月8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