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01执恢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凡宫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田心村委路口尚品石材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社区三块村大海坝2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2020)黔0201执1866号执行裁定书及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黔0201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恢复执行云浮市凡宫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应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凡宫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各项款项958096元(已执行到位488001.06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届时清算)及申请执行费11981元(已缴纳)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2021年12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于同日执行。
经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六盘水磊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工商、保险、车辆、证券、公积金、本地不动产、贵阳市不动产、户籍地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已采取扣划,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23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