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820号
申请人:江苏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申请人江苏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10263号,申请人江苏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