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中润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保全回函 (2025)陕0902执保469号 本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陕西某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做出了(2025)陕0902民初6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以45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并移送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 在执行中,已于2025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45000元(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安康汉滨支行,账号:XXX)(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期限为一年。故本案保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回函如下: 本院(2025)陕0902执保46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