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7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兴华名城10号楼2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222943485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9民终10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94320.09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7315元。2025年5月28日,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主动履行完毕本案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3)陕09民终1067号案件于2025年5月28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