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石泉县家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2财保1号 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泉县家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泉县家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汉滨区执行局暂存(2021)陕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款15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00万元为所申请财产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泉县家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汉滨区执行局暂存(2021)陕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