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恒河桥头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222943485W。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州区古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783653330R。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4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剩余工程款4984458.22元,利息1453263.73元,共计6437721.95元。执行费59589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于2024年06月12日立案。 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渭南市华州区××街××小区××号××楼××层商铺采取了查封措施,并依法展开委托评估措施,以处置变价款来清偿所欠案款。因拍卖周期较长,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03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待该资产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牛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