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03执1322号
霍某某、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民终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霍某某租赁费210000元,从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执行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完成支付后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同意将支付给霍某某的租赁费从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执行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执行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收执行费后申请人已将全部案款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民终1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