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23执保48号
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塘下村晶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三分地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2栋101、201、301、401、5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三分地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554764.38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永兴县柏林工业园郴州××楼××栋,房产证号:湘(2021)永兴县不动产权第0××7号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分地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4764.38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