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黔中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23民初478号之一 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塘下村晶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中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步行街筑匀大厦A栋1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中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9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