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23民初479号
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塘下村晶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海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街道五星村油麻冲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海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