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前执字第611-2号
申请人: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83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2014)鄂前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