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前执字第611-2号 申请人: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83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2014)鄂前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