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4民初54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碱柜信用社北侧。
被告: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珠和西街。
法定代表人:谢富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兴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倩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