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0780797R。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39号九宏大厦四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山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矿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EFLK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山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91民初31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