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

淄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91民初2996号 原告:淄***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淄***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赔偿款144865.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淄***物业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22)鲁0323民初120号案件诉讼费1988元、(2022)鲁03民终1772号案件诉讼费3197元,共计518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8日晚,***乘坐电梯上楼时,电梯突然下落,致使***摔倒受伤,被送至沂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判令我公司赔偿***144865.92元。该案经我公司上诉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本次事故的发生,是被告对电梯的维护保养瑕疵导致,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给我公司导致经济损失,该损失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被告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辩称,已经有明确的《电梯维保单》证明我公司严格履行了双方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在《应急维修记录表》中已经很明确的指出来是变频器故障,不属于维护保养范围。本次事故完全是变频器突然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应该向变频器生产厂家主张质量问题,变频器质量问题无法通过维护保养看出来,它不在维护保养范围之内,与我方无关。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起诉我公司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完整,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淄***物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甲方:淄***物业有限公司,乙方: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三、服务对象。甲方委托乙方对于位于(沂源县南麻镇)***园建筑物内的共计8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四、服务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五、服务时间。1、本合同提供的服务,确定在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5:30)内进行,甲方若有特殊需要,乙方也可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提供服务,不需另外计算费用。2、本合同所保养的电梯设备,若发生故障需要应急处理时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六、服务费用。单价2000元/年/台,8台合计16000元。八、服务内容及双方责任。本合同服务形式:全面保养形式(含200元以内易损件)。2)双方责任。A、乙方责任。1、负责电梯的日常保养、技术服务、安全运行,每月两次,每15天进行一次。2、提供24小时召修服务,在接到客户紧急召修后,以最快时间赶到设备现场处理,在电梯困人时,30分钟内赶到设备现场进行处理。6、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甲方,共同找出解决事故的办法。7、保证电梯的安全可靠、有序、舒适的运行。8、应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并迅速排除。11、绝对保证零部件和技术畅通无阻。13、电梯在正常运行中出现的任何技术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九、违约、仲裁及其他。1、下列内容不属于维保范围:(1)电梯的中修、**和改造。(2)更换减速箱、电动机和曳引机。(3)更换电缆、钢丝绳、导轨、制动器等。(4)微机损坏。2、因国家或有关部门要求修改或增加的新标准附件,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3、在乙方维保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公司对电梯进行装饰、翻修、修理更换等工作,否则乙方对设备的安全运行不负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对涉案电梯进行了保养。2019年11月18日晚案外人**于乘坐***园电梯上楼时,电梯突然下落,**摔倒受伤,被送往沂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事故发生后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出具《应急维修记录表》,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均签字确认,载明:“2019年11月18日电梯故障的原因为变频器质量问题,维修情况及结果为变频器故障,检修复位正常,人已放出”。涉案电梯属于上述《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生产厂家是宁波宏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制造。**摔倒发生于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之内,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电梯故障发生前后的保养时间分别为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19日。 **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淄***物业有限公司、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2022)鲁0323民初120号判决书,认为淄***物业有限公司是涉案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业主共同使用的电梯安全运营负有保障义务,应当依法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和淄***物业有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实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和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的维护、修、保养存在问题,淄***物业有限公司如认为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或维护、修、保养存在问题,承担责任后是否需要追偿,应另行提起主张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淄***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4865.92元。 淄***物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2022)鲁03民终1772号判决书,认为淄***物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电梯负有日常维护管理责任,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淄***物业有限公司在举证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对**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淄***物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不能免除其对涉事电梯的直接管理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淄***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正确,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保养记录表》、《应急维修记录表》、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淄***物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对**电梯事故的原因为变频器故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辩解变频器故障不属于维护保养范围,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电梯运行安全,而涉案电梯在正常维保期间发生了电梯故障,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中“乙方责任:7、保证电梯的安全可靠、有序、舒适的运行。8、应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并迅速排除。11、绝对保证零部件和技术畅通无阻。13、电梯在正常运行中出现的任何技术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的约定义务。其次,双方《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第九条约定了不属于维保范围的情形,即“(1)电梯的中修、**和改造。(2)更换减速箱、电动机和曳引机。(3)更换电缆、钢丝绳、导轨、制动器等。(4)微机损坏”,本案变频器问题不属于该条约定的情形。再次,《应急维修记录表》记载“变频器故障,检修复位正常”,可见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对变频器进行的是检修复位,并非修理或更换,后电梯恢复正常,而检修复位更倾向于维保责任。 综上,生效判决书已判决淄***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4865.92元,本案中淄***物业有限公司要求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该赔偿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称淄***物业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说明淄***物业有限公司对其所有应急维护保养工作是认可的,本院认为,淄***物业有限公司系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不代表其放弃主张违约责任。淄***物业有限公司要求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两份判决书诉讼费5185元,本院认为,淄***物业有限公司未提交双方约定由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物业有限公司赔偿款144865.92元; 二、驳回原告淄***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1元,由原告淄***物业有限公司负担57元,由被告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594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