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85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辉,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39号九宏大厦四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0780797R。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董事长。
第三人:孙孟启,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第三人:淄博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新村东路桓兴里程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34303845Y。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孙孟启、淄博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久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