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664号
申请人: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39号九宏大厦四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0780797R。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6315093Q。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30959.42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0959.4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