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7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皋执字第229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高明镇胜利居委会5组。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如皋市高明镇章庄村4组5号。
关于***申请执行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皋石民初字第0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4729.09元,诉讼费8237元,执行费1583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周君
执行员覃杰
执行员*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