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皋执字第229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高明镇胜利居委会**组。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如皋市高明镇章庄村4组5号。 关于***申请执行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皋石民初字第0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4729.09元,诉讼费8237元,执行费1583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