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25民初5686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370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层112室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T7U34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于庭外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