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机场路金岭南街自编1号4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三里桥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州吴兴立海室内装饰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城北路392号。
经营者***,女,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吴兴立海室内装饰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