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机场路金岭南街自编1号4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三里桥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州吴兴立海室内装饰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城北路392号。 经营者***,女,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吴兴立海室内装饰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