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浠水县社会事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1264号 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5663700R。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820151121304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135号(3栋)6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274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81002806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撤回诉讼申请,参加调解、进行和解、签收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等。 被告:浠水县社会事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9719902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27301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231060195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赛佳声学灯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浠水县社会事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6元,由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